黑龙江:不搞“一刀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4-03-26 09:06:43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3月25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28日。

依法依规规范保证金收取。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不搞“一刀切”,应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以及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收取额度。

全省各级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收取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涉企保证金。收取保证金应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确定的保证金收取额度基础上,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进一步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法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是严肃投标(响应)和履约行为、保障政府采购质量、落实公平竞争交易原则的重要抓手,有利于防范供应商失信风险、保障采购活动有序推进、建设政府采购诚信体系。

为进一步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政府采购保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规范保证金收取

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不搞“一刀切”,应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否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以及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收取额度。

全省各级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收取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涉企保证金。收取保证金应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确定的保证金收取额度基础上,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进一步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管理责任,对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

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监督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存放及按时足额退还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应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动电子保函的应用,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担保方;不得对办理电子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得对采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方式的供应商,设置其他资信证明条件。同时,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对核验发现的虚假电子保函情况应及时报送财政监管部门。

三、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保证金,减少保证金占用时间。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因投标人、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在竞争性谈判中,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或质疑、投诉处理等需要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情形,并上缴同级国库。对于历年来留存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合同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自行选择在报纸、采购人官方网站或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5月31日前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缴款方式:由采购人或其主管预算单位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上开具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列“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科目,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四、严禁扩大不予退还保证金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不得扩大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推行投标保证金银行托管

省财政厅将征集银行对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进行托管,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方面的核算。采购代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保证金托管协议,明确托管银行对保证金专户的管理责任。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产生中标(成交)结果之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缴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托管银行应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代收、代退等业务,并做好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的对接与数据交互工作。遇到供应商账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托管银行核实后可以退回。

六、切实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持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将保证金管理纳入内部控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或易错点、落实防控措施。采购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策宣传,切实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持续激发市场活力。要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逾期未退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要加快清退返还。不能退还的,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监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未在规定时限内退还,或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典型案列,予以公开曝光。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认真核实处理,建立限期解决和反馈制度,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对未按要求及时退还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重点跟踪,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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